自2017年11月02日FCC DOC和FCC VOC合并为FCC SDOC后,目前过渡期马上就要结束了,在2018年11月2日之后,新的产品只能申请FCC SDoC了。从事美国市场贸易出口的厂商们,对于新的FCC认证的变动还有较多疑问。下面以第三方检测机构阐述关于FCC SDoC遇到最多,最需要关注的8个问题。
问题1:强制执行FCC SDoC具体是什么时候?
强制执行的时间是2018年11月2日,在此日期之前,FCC VoC、FCC DoC和FCC SDoC三种认证程序均可。但是在2018年11月2日之后,新的产品只能申请FCC SDoC了。
问题2:我的产品在2018年11月2日之前已经取得了FCC DoC或FCC VoC,那么到了11月2日之后,是否需要重新测试或申请FCC SDoC认证呢?
根据FCC最新KDB文件,已经做了明确回应,在产品本身没有经过任何更改或更新的前提下,这类产品无需重新测试或申请FCC SDoC认证,可以直接在美国市场销售;但是如果产品做了更改或更新,是必须重新测试及认证的。
问题3:FCC SDoC认证程序是否强制使用FCC Logo?
根据FCC法规2.1074条款,在FCC SDoC认证程序下,客户属于自愿使用FCC Logo,不再强制,由客户自行决定。
问题4:如果我的产品要申请FCC SDoC,针对产品的标签Label有什么特殊要求吗?
并无额外特殊要求,唯一的变化是FCC Logo属于自愿性的,客户可自行决定。同时根据KDB Publication 784748,针对内置有显示屏(且不可移除)的产品,允许使用电子标签e-label。
问题5:听说针对FCC SDoC,需要由责任方提供声明文件才能出货销售,我该怎么找到责任方?
美国FCC做了责任方的规定,目的就在于如果碰到市场抽查,美国能够第一时间找到责任人。因此对责任方做了如下规定:
(1)责任方必须是美国当地的公司;
(2)责任方可以是制造商、组装商、进口商;
(3)责任方必须要求在FCC市场抽检时,能够提供产品、测试报告、相应的记录等,以确保产品符合FCC SDoC程序;
(4)责任方应增加符合声明文件到设备随附文件中,
建议客户直接选择第一进口商或者找美国当地一些代理公司作为责任方;
问题6:针对FCC SDoC的声明文件的内容,有什么具体的要求吗?
根据FCC法规2.1077条款,声明文件内容应包含:
(1)产品信息:如产品名称、型号等;
(2)FCC符合性警示语:由于各种产品有所不同,警示语也有所差异,详情请咨询立讯检测相关人员;
(3)美国责任方信息: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或互联网联系信息;
声明文件要求跟随产品一起出货销售;
问题7:针对FCC SDoC的声明文件,以什么样形式进行出货呢?
我们已经跟美国FCC官方确认,声明文件可以采取如下2种形式:
(1)单独成页,连同说明书一起,随附产品进行出货(注:每个产品都需要,不是按照出货批次进行出具)
(2)直接让声明文件所应包含的信息放在说明书中,进行出货;
问题8:哪些产品属于FCC SDoC管控范围内?
FCC SDoC主要针对安全方面的管控,一般没有无线功能的产品要做FCC SDoC,如电风扇、移动电源等。